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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會簡介

當前位置 :

北京黑龍江企業商會章程

(修改草案)

本草案在商會三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上審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黑龍江企業商會(以下簡稱京龍商會)。(英文名稱是: HEILONG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縮寫:HLJCCB。

第二條  北京黑龍江企業商會是由黑龍江籍在北京創業的企業家按照《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并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依法定程序自愿成立的實行行業自律、監督、管理和提供相關市場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引領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做愛國、敬業、守法、誠信的模范。努力踐行“服務會員、服務龍江、服務北京”三服務宗旨,以“凝聚龍商力量、整合龍商資源、發掘龍商優勢、傳承龍商文化、弘揚龍商精神、打造‘中國龍商’品牌”為使命;以“團結友愛、誠信務實、科學創新、共贏發展”為龍商精神,引導會員當好龍江家鄉的代言者、參與者、推介者和貢獻者。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上級黨委是北京市朝陽區委非公經濟工委。商會領導班子由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組成。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石佛營東里130號(中康國際酒店)。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政策宣傳: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路線方針和政策,并據此制定行業規則,并在會員范圍內監督執行。

(二)業務培訓:組織和開展與商會和會員企業有關的業務培訓,加強商會信用建設。

(三)信息服務:開展行業及地區性經濟發展情況調查研究,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有關經濟政策方面的意見建議,制定商會發展規劃,有效運用商會網站、《中國龍商》會刊,微信公眾平臺進行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四)協調服務:協調解決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關心了解黑龍江駐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努力為會員單位提高效益作好服務。

(五)維權咨詢: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做好政策、法律、財稅、項目、策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工作,為保障會員利益服務。

(六)交流學習:組織成功的會員企業進行經驗介紹,定期組織會員企業到國內外進行考察,促進企業間的相互學習相互借鑒,強強合作,尋求商機,使龍江人在京企業之間形成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良好格局。

(七)搭建平臺:利用商會這一平臺,舉辦各種聯誼活動,促進黑龍江企業和黑龍江在京人士拓展交際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發展更具活力。

(八)承辦委托: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受會員的委托承辦企業的各種活動及政務、商務溝通協調。

(九)公益事業:關注龍江貧困地區發展,積極回報家鄉,積極擔當社會責任,展示樹立龍商良好形象。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團體由黑龍江籍企業家在京創辦的企業等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黑龍江人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守法經營的企業,黑龍江企業駐京辦事機構,黑龍江企業在京的分支企業。

(四)遵紀守法,品德良好。

(五)熱心公益,愿為商會工作出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五年。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對本團體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完成本會委托辦理的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在商會網站和會刊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并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審議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本會章程;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較大的影響力;

三)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為人正直公道、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常務副會長會議、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合同書、協議書及財務、帳務使用認證文件。

第二十二條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遇到特殊情況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組成,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常務會長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建議增替補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提請理事會確認。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商會名義開展活動,須報秘書處經會長會議討論決定后才能舉辦。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5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亦可由監事長決定臨時召開。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議、會長會議和常務會長會議;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五)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并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六)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的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以及內設工作部門負責人,交常務會長會議決定;

四、聘用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報會長決定;

五、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12月底前,會費交納標準為:會長 每年30萬元;常務副會長每年10萬元;副會長每年5萬元;理事每年4000元;會員每年2000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經費收支要執行國家的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本會經費主要用于:

一、組織會員活動、開展對外聯絡和召開有關會議的費用;

二、編輯出版刊物、資料的費用;

三、購置本會固定資產、日常辦公經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開支;

四、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經費開支按《北京黑龍江企業商會財務管理制度》和《北京黑龍江企業商會會費繳納和使用管理制度》執行。全年收支明細賬應向理事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議或會長會議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后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本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七章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7年9月21日三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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